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0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列被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不得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聯享公司)設址臺北縣永和市○○路○ 段12號1 樓,名義負責人為甲○(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聯享公司總經理)則為陳世賓(涉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674號為緩起訴處分)。詎陳世賓明知犬、貓食品須符合檢疫條件,始得輸入,而大陸地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疫區,動物產品如係來自大陸地區,禁止輸入。該公司竟擅自於民國95年1 月間某日起至96年2 月間某日止,從大陸地區輸入犬貓食品及牛皮骨295 箱(重達約5000餘公斤),擬分裝後,販售予不特定寵物飼養消費者;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於96年2 月2 日持憑本院所核發96年度聲搜字第417 號搜索票搜索查獲。
二、證據:
㈠、證人陳世賓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啟宗、范發揚、李兆欣、李志堅、陳秋榮等人於調查局時之證述。
㈢、被告聯享公司產品目錄、扣案物照片、基隆關稅局搜索扣押筆錄、基隆關稅局處分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5年12月22日防檢二字第0951480040號函、96年2 月13日防檢二字第0961478261號函各乙份。
三、查陳世賓為被告公司之總經理,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於其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換言之,其於執行職務範圍內,得為被告公司之代表人,而其執行職務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不得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規定,依同條例第41條第3 項,應對該法人科以該條第1項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公司法人之代表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輸入所生危害程度,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暨該公司法人所受行政罰之處罰額度等一切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又本案行為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合於減刑,應予以減其宣告刑1/2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41條第3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 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 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 疫物之輸出入。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 違反第33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沒入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以第1 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 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