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10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之規定,處罰金銀元壹萬元即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之規定,處罰金銀元壹萬元,減為罰金銀元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為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之規定,核犯勞動基準法第78條之罪;並應依同法第81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處以同法第78條所定之罰金。爰審酌被告對於長久以來為公司持續付出勞力之員工乙○○○,於年老屆齡退休,本依法應給付退休金,竟以僅能給付85折為由,拒絕給付全額退休金,態度誠屬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就被告甲○○、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犯罪之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金額2 分之1 ,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55條第1 項第1 款、第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正 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罰則(四)) 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 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 (處罰之客體)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