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之規定,處罰金銀元壹萬元即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之規定,處罰金銀元壹萬元,減為罰金銀元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為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之規定,核犯勞動基準法第78條之罪;並應依同法第81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處以同法第78條所定之罰金。爰審酌被告對於長久以來為公司持續付出勞力之員工乙○○○,於年老屆齡退休,本依法應給付退休金,竟以僅能給付85折為由,拒絕給付全額退休金,態度誠屬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就被告甲○○、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犯罪之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金額2 分之1 ,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55條第1 項第1 款、第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動基準法第78條(罰則(四))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處罰之客體)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