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8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8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9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之前案紀錄應補充更正為:「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3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1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039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成效經評定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50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民國89年12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7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與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之有期徒刑3 年2 月、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92年7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嗣經撤銷,仍應執行殘刑1 年1 月21日)。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嘉簡字第18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於93年5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與上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1 年1 月21日接續執行,已於95年6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科累累,其前因施用毒品,曾接受觀察
    、勒戒之執行完畢,獲有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嗣經強制戒治
    、論罪科刑並均已執行完畢,仍不知奮發向上,再次漠視法
    令而犯本罪,非但戕害自我身心健康,對於社會風氣、治安
    亦潛有相當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
    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
    ,被告否認係其所有之物,徵諸另涉販賣毒品之黃冠霖於檢
    察官偵訊時坦承該等物品均係其所有無訛(見偵卷第40頁)
    ,堪認被告所供非虛,復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連,爰
    不於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82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