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39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