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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94年10月4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8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其中所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740 號);所犯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10月(本院95年度訴字第811 號)、所犯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8 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朴簡字第25號)確定,以上三罪合計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94年10月4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0月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8 月13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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