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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朴簡字第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朴簡字第25號

被告
甲○○ 男 44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應更正為「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欄內有如主為所示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 察 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沈 福 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琪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朴簡字第25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