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處判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四月、八月、四月、十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月,因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六七八七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法矯字第0九六00三一三四0號)、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