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4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載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與如附表編號1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應分別更正為「94年2 月21日、94年2 月23日、94年3 月4 日」、「95年1 月4 日」,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3年10月9 日、93年11月8 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於96年7 月2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函及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將之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第8 條第3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4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