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視為
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持有毒品、持有麻煙、轉讓禁藥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1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且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入監執行後,業於95年5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未經撤銷假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花蓮監獄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載視為減刑之各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施用化學合成麻醉│持有毒品 │持有麻煙 │轉讓禁藥 │ │ │藥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 年2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85年9月中旬起至 │85年12月19日 │85年12月19日 │85年10月間 │ │ │86年5月19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1452號 │字第24號 │字第24號 │字第24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86年度易字第4897│86年度訴字第2302│86年度訴字第2302│86年度訴字第2302│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86年9月17日 │86年10月21日 │86年10月21日 │86年10月21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86年度易字第4897│86年度訴字第2302│86年度訴字第2302│86年度訴字第2302│ │判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86年11月10日 │86年12月1日 │86年12月1日 │86年12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10│肅清煙毒條例第10│藥事法第83條第1 │ │ │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 │條第2項 │項 │ │ │4款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 │ │日 │日 │ ├────────┼────────┴────────┴────────┴────────┤ │附 註│上開4 罪,前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 │ │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