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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8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侯志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8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8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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