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叁、肆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叁、肆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與附表所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