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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

1、2、4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搶奪        │竊盜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應予減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宣│        │            │            │            │            │,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
│告│        │            │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刑├────┼──────┼──────┼──────┼──────┼──────┼──────┤
│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捌月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5條 │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第1項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1項         │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1月28日 │93年1月28日 │93年1月14日 │92年1月28日 │94年3月6日  │94年3月6日  │
├──────┼──────┼──────┼──────┼──────┼──────┼──────┤
│            │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偵查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94年度核退毒│94年度核退毒│
│            │第415號     │第415號     │2349號      │2349號      │偵字第1104號│偵字第1104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後├────┼──────┼──────┼──────┼──────┼──────┼──────┤
│事│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
│實│        │827號       │827號       │355號       │355號       │第2946號    │第2946號    │
│審├────┼──────┼──────┼──────┼──────┼──────┼──────┤
│  │判決日期│93年6月4日  │93年6月4日  │93年4月12日 │93年4月12日 │94年10月25日│94年10月25日│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確│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定├────┼──────┼──────┼──────┼──────┼──────┼──────┤
│判│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
│決│        │827號       │827號       │355號       │355號       │第2946號    │第2946號    │
│  ├────┼──────┼──────┼──────┼──────┼──────┼──────┤
│  │確定日期│93年7月19日 │93年7月19日 │93年5月31日 │93年5月31日 │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17日│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            │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又拾伍日,如│
│            │            │            │            │            │以銀元叁佰元│易科罰金以銀│
│            │            │            │            │            │折算壹日    │元叁佰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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