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靜 茹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7日 │95年11月17日 │95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5年度偵│臺北地檢95年度偵│臺北地檢95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4920號 │字第24920號 │字第24920號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827│95年度易字第2827│95年度易字第2827││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827│95年度易字第2827│95年度易字第2827││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96年2月5日 │96年2月5日 │96年2月5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參月,如││金之折算標準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 註│編號一至五之五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 ││ │28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編 號 │ 四 │ 五 │ 六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捌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7日 │95年11月17日 │95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5年度偵│臺北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字第24920?? │字第24920 號 │偵字第1726號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827│95年度易字第2827│96年度訴字第1100││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5 月17日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827│95年度易字第2827│96年度訴字第1100││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96年2 月5 日 │96年2 月5 日 │96年6 月4 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款 │第3款 │第10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金之折算標準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 註│編號一至五之五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8││ │2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