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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欄內關於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年柒月」等記載,均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附表編號三欄內關於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年柒月」之文字,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參上開裁定理由欄所載即明,故均應予以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胤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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