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欄內關於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年柒月」等記載,均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附表編號三欄內關於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年柒月」之文字,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參上開裁定理由欄所載即明,故均應予以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