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同時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二、三應減刑之犯罪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併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各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依原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竊盜 │ 毒品 │ 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二年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初某│九十一年七月初某││犯 罪 日 期 │至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七││ │十三日 │月二十四日回溯二│月二十四日回溯九││ │ │十六小時某時 │十六小時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八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一年│板橋地檢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四七七號│度偵字第一五一七│度偵字第一五一七││年 度 案 號│、第二六七六號等│三號 │三號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二年度訴緝字│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第一一六號 │五00號 │五00號 ││ ├────┼────────┼────────┼────────┤│ │判決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九十一年四月七日││ │ │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二年度訴緝字│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判 決│ │第一一六號 │五00號 │五00號 ││ ├────┼────────┼────────┼────────┤│ │判 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十二年四月二十││ │確定日期│六日 │八日 │八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 ││ │第四款 │ │ │├────────┼────────┼────────┼────────┤│是否合於中華民國│屬第三條第一項第│減刑,合於第二條│減刑,合於第二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十五款不予減刑之│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三款 ││條例 │罪 │ │ │├────────┼────────┼────────┼────────┤│不予減刑及減刑後│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刑期 │ │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叁佰元折│,以銀元叁佰元折││ │ │算壹日 │算壹日 │├────────┼────────┼────────┴────────┤│備註│ │此二罪曾經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