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幣1,000 元折算1 日 │幣1,000 元折算1 日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95.10.19 │95.10.19 │├────┼───────────────┼───────────────┤│偵查年度│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24178、2│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24178、2││ 及案號 │4373號 │4373號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6705號 │95年度簡字第6705號 ││實├──┼───────────────┼───────────────┤│審│判決│95.11.28 │95.11.28 ││ │日期│ │ │├─┼──┼───────────────┼───────────────┤│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定├──┼───────────────┼───────────────┤│日│案號│95年度簡字第6705號 │95年度簡字第6705號 ││期├──┼───────────────┼───────────────┤│ │確定│96.02.05 │96.02.05 ││ │日期│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民國九十│ │ ││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褫奪公權│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 ││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 │2 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 │元折算1 日(原2 罪減刑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