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9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 │ │期 ├─────┬────┼─────┬────┤民國九十│刑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 ││ │ │ │ │ │ │ │ │減刑條例│ │├─┼─────┼───┼───┼─────┼────┼─────┼────┼────┼───┤│一│連續施用第│有期徒│94年6 │本院94年度│94年12月│本院94年度│95年2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一級毒品(│刑9 月│月26日│訴字第1763│14日 │訴字第1763│15日 │1 項第3 │刑4 月││ │毒品危害防│ │起至94│號 │ │號 │ │款 │又15日││ │制條例第10│ │年11月│ │ │ │ │ │,如易││ │條第1 項)│ │5日止 │ │ │ │ │ │科罰金││ │ │ │ │ │ │ │ │ │,以銀││ │ │ │ │ │ │ │ │ │元3 百││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1日 │├─┼─────┼───┼───┼─────┼────┼─────┼────┼────┼───┤│二│連續施用第│有期徒│同上 │本院94年度│94年12月│本院94年度│95年2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二級毒品(│刑6 月│ │訴字第1763│14日 │訴字第1763│15日 │1 項第3 │刑3 月││ │毒品危害防│ │ │號 │ │號 │ │款 │,如易││ │制條例第10│ │ │ │ │ │ │ │科罰金││ │條第2 項)│ │ │ │ │ │ │ │,以銀││ │ │ │ │ │ │ │ │ │元3 百││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1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