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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 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 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 宣 │所  犯│犯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合於中華│減刑│備註│
│    │    │      │    │        ├─┬───┬──┼─┬───┬──┤民國九十│    │    │
│    │ 告 │      │    │   及   │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六年罪犯│後宣│    │
│    │    │      │    │        │  ├───┤    │  ├───┤    │減刑條例│    │    │
│ 名 │ 刑 │法  條│日期│年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        │告刑│    │
├──┼──┼───┼──┼────┼─┼───┼──┼─┼───┼──┼────┼──┼──┤
│竊盜│有期│刑法第│92年│板橋地檢│台│95年度│95年│台│95年度│95年│第2 條第│有期│    │
│    │徒刑│320 條│6 月│署93年度│灣│上易字│3 月│灣│上易字│3 月│1 項第3 │徒刑│    │
│    │十月│第1 項│22日│偵字第  │高│第151 │22日│高│第151 │22日│款      │五月│    │
│    │    │      │至93│3164號及│等│號    │    │等│號    │    │        │    │    │
│    │    │      │年5 │士林地檢│法│      │    │法│      │    │        │    │    │
│    │    │      │月17│93年度偵│院│      │    │院│      │    │        │    │    │
│    │    │      │日  │字第9932│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詐欺│有期│刑法第│93年│板橋地檢│台│95年度│95年│台│95年度│95年│第2 條第│有期│    │
│取財│徒刑│339 條│2 月│署93年度│灣│上易字│3 月│灣│上易字│3 月│1 項第3 │徒刑│    │
│    │五月│第1 項│3 日│偵字第  │高│第151 │22日│高│第151 │22日│款      │二月│    │
│    │    │      │    │3164號及│等│號    │    │等│號    │    │        │又十│    │
│    │    │      │    │士林地檢│法│      │    │法│      │    │        │五日│    │
│    │    │      │    │93年度偵│院│      │    │院│      │    │        │    │    │
│    │    │      │    │字第9932│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妨害│有期│刑法第│94年│板橋地檢│板│95年度│95年│板│95年度│95年│第2 條第│有期│    │
│自由│徒刑│305 條│6 月│95年度偵│橋│簡字第│8 月│橋│簡字第│9 月│1 項第3 │徒刑│    │
│    │三月│      │15日│緝字第  │地│5042號│31日│地│5042號│29日│款      │一月│    │
│    │    │      │    │1843號  │院│      │    │院│      │    │        │又十│    │
│    │    │      │    │        │  │      │    │  │      │    │        │五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 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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