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詐欺罪 │賭博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原折算壹日) │幣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月15日、95年1│95年10月14日 │ │) │月16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速偵字第69號│95年度偵字第23798 │ │ │ │ │號 │ ├──┼────┼─────────┼─────────┤ │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405號 │95年度簡字第7766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11月28日 │95年12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405號 │95年度簡字第7766號│ │判 │ │ │ │ │決 ├────┼─────────┼─────────┤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6日 │96年2月1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 │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