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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珠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詐欺罪            │賭博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原折算壹日)      │幣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月15日、95年1│95年10月14日      │
│)            │月16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速偵字第69號│95年度偵字第23798 │
│    │        │                  │號                │
├──┼────┼─────────┼─────────┤
│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405號 │95年度簡字第7766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11月28日      │95年12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405號 │95年度簡字第7766號│
│判  │        │                  │                  │
│決  ├────┼─────────┼─────────┤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6日      │96年2月1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      │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
│              │                  │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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