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犯罪日期各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是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併諭知原判決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