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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二六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前開各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宣 告 刑 │  拘役三十日 │  拘役三十日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九月二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九│ ││ │ │日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五年│板橋地檢九十五年│ ││ │度偵字第二四六二│度偵字第二四六二│ ││年 度 案 號│三號 │三號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最 後│案 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十六年度簡字第│ ││事實審│ │九七六號 │九七六號 │ ││ ├────┼────────┼────────┼────────┤│ │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九十六年三月八日│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確 定│案 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十六年度簡字第│ ││判 決│ │九七六號 │九七六號 │ ││ ├────┼────────┼────────┼────────┤│ │判 決│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九十六年三月三十│ ││ │確定日期│日 │日 │ │├───┴────┼────────┼────────┼────────┤│所 犯 法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 │五十條 │五十條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 │├────────┼────────┼────────┼────────┤│ │拘役十五日,如易│拘役十五日,如易│ ││減刑後之刑期期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 ││ │一千元折算一日 │一千元折算一日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瑜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香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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