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叁、肆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叁、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一│連續施用第二│普通傷害罪 ││ │品罪 │級毒品罪 │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5年10月28日│自94年6 月間│自94年6 月間│95年1月28日 ││ │ │某日起至同年│某日起至同年│ ││ │ │8月6日止 │8月6日止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5││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8006號 │4348號 │4348號 │11125號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簡上字││事實審│ │3號 │2393號 │2393號 │第869號 ││ ├──┼──────┼──────┼──────┼──────┤│ │判決│96年1月31日 │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96年1月24日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 │ │法院 │ │ │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簡上字││判 決│ │3號 │第505號 │第505號 │第869號 ││ ├──┼──────┼──────┼──────┼──────┤│ │判決│96年3月9日 │95年3月30日 │95年3月30日 │96年1月24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77條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 │1項 │1項 │2項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 │3款 │3款 │3款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3 月││刑 │,如易科罰金│又15日,如易│又15日,如易│,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以銀元300元 ││ │1000元折算1 │300元折算1日│3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 ││ │日。 │。 │。 │ │├──────┼──────┼──────┼──────┼──────┤│備註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