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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末按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按刑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經本院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應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合於中華│減得之刑 ││號│法條) │ │期 ├─────┬────┼─────┬────┤民國九十│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 ││ │ │ │ │ │ │ │ │減刑條例│ │├─┼─────┼───┼───┼─────┼────┼─────┼────┼────┼──────┤│一│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4年7 │臺灣桃園地│94年12月│臺灣桃園地│95年2 月│第2 條第│有期徒刑四月││ │毒品罪(毒│刑九月│月11日│方法院94年│30日 │方法院94年│6 日 │1 項第3 │又十五日,如││ │品危害防制│。 │ │度訴字第21│ │度訴字第 │ │款 │易科罰金,以││ │條例第10條│ │ │95號 │ │2195號 │ │ │銀元三百元折││ │第1項) │ │ │ │ │ │ │ │算一日。 │├─┼─────┼───┼───┼─────┼────┼─────┼────┼────┼──────┤│二│施用第二級│有期徒│94年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期徒刑二月││ │毒品罪(毒│刑五月│月11日│ │ │ │ │ │又十五日,如││ │品危害防制│ │ │ │ │ │ │ │易科罰金,以││ │條例第10條│ │ │ │ │ │ │ │銀元三百元折││ │第2項) │ │ │ │ │ │ │ │算一日。 │├─┼─────┼───┼───┼─────┼────┼─────┼────┼────┼──────┤│三│偽造文書(│有期徒│93年12│臺灣板橋地│95年9 月│臺灣板橋地│95年10月│同上 │有期徒刑二月││ │刑法第216 │刑五月│月2 日│方法院95年│22日 │方法院95年│23日 │ │又十五日,如││ │條、第210 │,如易│起至94│度易字第79│ │度易字第79│ │ │易科罰金,以││ │條) │科罰金│年7 月│7號 │ │7號 │ │ │銀元三百元折││ │ │,以銀│12日止│ │ │ │ │ │算一日。 ││ │ │元三百│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一日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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