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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6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

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壹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沒收為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罪 │ 宣 │所 犯│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合於中│減刑│備註││ │ │ │ │ │ ├─┬───┬──┼─┬───┬──┤華民國│ │ ││ │ │ 告 │ │ │ │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九十六│後宣│ ││ │ │ │ │ │關及年│ ├───┤ │ ├───┤ │年罪犯│ │ ││號│ 名 │ 刑 │法 條│日期│ │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減刑條│告刑│ ││ │ │ │ │ │度案號│ │ │ │ │ │ │例 │ │ │├─┼──┼──┼───┼──┼───┼─┼───┼──┼─┼───┼──┼───┼──┼──┤│一│幫助│有期│毒品危│95年│板橋地│板│95年度│95年│板│95年度│95年│第2 條│一月│ ││ │施用│徒刑│害防制│1 月│檢95年│橋│簡字第│6 月│橋│簡字第│7 月│第1 項│又十│ ││ │第二│三月│條例第│27日│度偵字│地│3823號│30日│地│3823號│31日│第3 款│五日│ ││ │級毒│ │10條第│ │第 │院│ │ │院│ │ │ │ │ ││ │品 │ │2 項 │ │11180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意圖│有期│刑法第│94年│台北地│台│95年度│96年│台│95年度│96年│不符合│不應│ ││ │供行│徒刑│201 條│8 月│檢95年│北│訴字第│1 月│北│訴字第│4 月│減刑規│減刑│ ││ │使之│1 年│第1 項│18日│度偵字│地│2018號│31日│地│2018號│12日│定 │ │ ││ │用,│10月│ │ │第 │院│ │ │院│ │ │ │ │ ││ │而偽│ │ │ │17088 │ │ │ │ │ │ │ │ │ ││ │造有│ │ │ │號 │ │ │ │ │ │ │ │ │ ││ │價證│ │ │ │ │ │ │ │ │ │ │ │ │ ││ │券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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