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6 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5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