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6年5 月31日」、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6年7 月9 日」),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已不得易科罰金,故聲請意旨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