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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中編號壹、貳、叁、伍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一之罪所犯法條更正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編號五之罪所犯法條更正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贅載「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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