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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3 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8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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