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六二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減刑後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自94年3 月22日起至94年8 月9 │94年7 月14日(聲請書附表物載│ │ │日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4 年8│為94年12月2 日) │ │ │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1735號 │度偵字第20775 號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4年度竹北簡字第101 號 │96年度簡字第29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5年4 月19日 │96年1 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為95年4 月19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5年5 月15日 │96年5 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備 註│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惟未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號一所示之罪並已│ │ │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