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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六二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減刑後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自94年3 月22日起至94年8 月9 │94年7 月14日(聲請書附表物載│
│                │日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4 年8│為94年12月2 日)            │
│                │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1735號            │度偵字第20775 號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4年度竹北簡字第101 號      │96年度簡字第29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5年4 月19日                │96年1 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為95年4 月19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5年5 月15日                │96年5 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備            註│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惟未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號一所示之罪並已│
│                │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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