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0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5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