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日期;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日期;如附表三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揭所犯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各罪;如附表三之罪,最重本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亦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是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原判決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表二部分容後說明)。
三、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列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且各罪經減刑後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1 、2 所列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且減刑後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毋庸就附表二減刑後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2、3款 │ ├────┼────────┼────────┼────────┤ │ 犯罪日 │95年3月2日 │95年3月6日 │94年9月21日-95年│ │(民國)│ │ │1月1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案號 │檢察署95年毒偵字│檢察署94年毒偵字│檢察署95年偵字 │ │ │2022號 │5790號 │1740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號│95年簡字3011號 │95年訴字211號 │95年易字597號 │ │審│ │ │ │ │ │ ├──┼────────┼────────┼────────┤ │ │判決│95年5月30日 │95年9月25日 │95年9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 │ │ │判├──┼────────┼────────┼────────┤ │決│案號│95年簡字3011號 │95年訴字211號 │95年易字597號 │ │ │ │ │ │ │ │ ├──┼────────┼────────┼────────┤ │ │確定│95年7月10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2月13日 │ │ │日期│ │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 │告刑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 │95年8月16日 │95年8月16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5年毒偵字6891號 │95年毒偵字689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95年訴字3237號 │95年訴字3237號 │ │審│ │ │ │ │ ├──┼───────────┼───────────┤ │ │判決│95年11月30日 │95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95年訴字3237號 │95年訴字3237號 │ │ │ │ │ │ │ ├──┼───────────┼───────────┤ │ │確定│95年12月25日 │95年12月25日 │ │ │日期│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 │告刑 │ │ │ └────┴───────────┴───────────┘ 附表三 ┌────┬──────────────┐ │ 編 號 │ 1 │ ├────┼──────────────┤ │ 罪 名 │贓物罪 │ │ │ │ ├────┼──────────────┤ │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 犯罪日 │95年8月5日 │ │(民國)│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 │及案號 │字19699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訴字3716號 │ │實├──┼──────────────┤ │審│判決│96年1月31日 │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5年簡字5546號 │ │決├──┼──────────────┤ │ │確定│95年3月12日 │ │ │日期│ │ ├─┴──┼──────────────┤ │減刑後宣│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告刑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