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二、三犯罪日期及所犯法條部分有所誤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上開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已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問題三決議)。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前業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08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與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雖受刑人曾依法假釋出獄,惟業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現仍在執行中,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亦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予以減刑,並依上開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6年7 月16日刑事庭庭長會議編號一決議)。此外,本件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同一,且經減刑後所定應執行之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是檢察官減刑聲請書所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2條聲請減刑,及請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贅引,併此敘明。
三、至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在案,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後為之,亦不符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就編號四所示之罪聲請本院減刑並與編號五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之同一案件再次聲請本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毒品 │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 │ │ │成麻醉藥品 │讓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所犯法條 │87年5月20日修正公 │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 │ │ │第9條第1項 │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 │ │ │ │4款 │ │ ├─────┼─────────┼─────────┼─────────┤ │ 犯罪日期 │86年4月21日為警採 │85年11月間某日至86│86年3月初及3月中旬│ │ │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年4月21日 │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偵查年度及│86年度偵字第9281號│86年度偵字第9281號│86年度偵字第9281號│ │案號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年│86年度 │86年度 │86年度 │ │ │案├─┼─────────┼─────────┼─────────┤ │後│ │字│訴字 │訴字 │訴字 │ │ │號├─┼─────────┼─────────┼─────────┤ │事│ │號│第2208號 │第2208號 │第2208號 │ │ ├─┼─┼─────────┼─────────┼─────────┤ │實│判│年│86年 │86年 │86年 │ │ │決├─┼─────────┼─────────┼─────────┤ │審│日│月│9月 │9月 │9月 │ │ │期├─┼─────────┼─────────┼─────────┤ │ │ │日│30日 │30日 │30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年│86年度 │86年度 │86年度 │ │確│案├─┼─────────┼─────────┼─────────┤ │ │ │字│訴字 │訴字 │訴字 │ │定│號├─┼─────────┼─────────┼─────────┤ │ │ │號│第2208號 │第2208號 │第2208號 │ │判├─┼─┼─────────┼─────────┼─────────┤ │ │確│年│86年 │86年 │86年 │ │決│定├─┼─────────┼─────────┼─────────┤ │ │日│月│11月 │11月 │11月 │ │ │期├─┼─────────┼─────────┼─────────┤ │ │ │日│17日 │17日 │17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九十六年│第2項但書 │第2項但書 │第2項但書 │ │罪犯減刑條│ │ │ │ │例 │ │ │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告刑 │ │ │ │ ├─────┼─────────┼─────────┼─────────┤ │ 附 註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 │ │ │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 │ │ │ │ │1項第12款所列之罪 │ │ │ │ │,但其原判決宣告刑│ │ │ │ │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 │ │ │ │月。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 │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 │ │ │藥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五年二月 │ ├─────┼──────────────┼──────────────┤ │ 所犯法條 │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 │ │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 │ │ │款 │ ├─────┼──────────────┼──────────────┤ │ 犯罪日期 │87年8月間某日至87年11月間某 │87年1月中旬某日至87年3月間某│ │ │日 │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年度及│87年度偵字第26146號 │87年度偵字第6357號 │ │案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年│88年度 │87年度 │ │ │案├─┼──────────────┼──────────────┤ │後│ │字│訴字 │上訴字 │ │ │號├─┼──────────────┼──────────────┤ │事│ │號│第61號 │第4372號 │ │ ├─┼─┼──────────────┼──────────────┤ │實│判│年│88年 │88年 │ │ │決├─┼──────────────┼──────────────┤ │審│日│月│2月 │5月 │ │ │期├─┼──────────────┼──────────────┤ │ │ │日│11日 │26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年│88年度 │87年度 │ │確│案├─┼──────────────┼──────────────┤ │ │ │字│訴字 │上訴字 │ │定│號├─┼──────────────┼──────────────┤ │ │ │號│第61號 │第4372號 │ │判├─┼─┼──────────────┼──────────────┤ │ │確│年│88年 │88年 │ │決│定├─┼──────────────┼──────────────┤ │ │日│月│3月 │7月 │ │ │期├─┼──────────────┼──────────────┤ │ │ │日│12日 │1日 │ ├─┴─┴─┼──────────────┼──────────────┤ │ 附 註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 │ │聲減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減刑並│聲減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減刑並│ │ │定應執行刑,應予駁回。 │定應執行刑,應予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