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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4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住高雄市○

       ???

      ????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犯偽造文書等罪,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前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定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比較後採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僅係單一宣告罰金刑,非宣告多數罰金刑,且亦不能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與附表所示之他罪刑同定應執行刑,容有誤會,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末查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並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亦屬贅植,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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