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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4 、5 、6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2 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附表編號5、6 與附表編號7 、8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之日期,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5 、6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5、6與附表編號7 、8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正 亞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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