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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5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問題一決議、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前業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857 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同一,且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所載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2條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贅引,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器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因脫│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9條、第330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          │第1項、第277條第1項         │                            │
├─────┼──────────────┼──────────────┤
│ 犯罪日期 │94年8月18日                 │94年5月3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年度及│94年度偵字第14057號         │94年度偵字第17176號         │
│案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年│94年度                      │94年度                      │
│  │案├─┼──────────────┼──────────────┤
│後│  │字│訴字                        │易字                        │
│  │號├─┼──────────────┼──────────────┤
│事│  │號│第2021號                    │第1613號                    │
│  ├─┼─┼──────────────┼──────────────┤
│實│判│年│94年                        │95年                        │
│  │決├─┼──────────────┼──────────────┤
│審│日│月│11月                        │1月                         │
│  │期├─┼──────────────┼──────────────┤
│  │  │日│16日                        │9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年│94年度                      │94年度                      │
│確│案├─┼──────────────┼──────────────┤
│  │  │字│訴字                        │易字                        │
│定│號├─┼──────────────┼──────────────┤
│  │  │號│第2021號                    │第1613號                    │
│判├─┼─┼──────────────┼──────────────┤
│  │確│年│94年                        │95年                        │
│決│定├─┼──────────────┼──────────────┤
│  │日│月│12月                        │2月                         │
│  │期├─┼──────────────┼──────────────┤
│  │  │日│16日                        │3日                         │
├─┴─┴─┼──────────────┼──────────────┤
│合於中華民│第3條第1項第15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九十六年│                            │                            │
│罪犯減刑條│                            │                            │
│例        │                            │                            │
├─────┼──────────────┼──────────────┤
│減刑後之宣│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
│告刑      │                            │                            │
├─────┼──────────────┼──────────────┤
│ 附    註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但│
│          │                            │其原判決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
│          │                            │年六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5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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