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爰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併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74 號刑事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70 號刑事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受刑人所犯該等罪行之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此有上開判決書2 份、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後併定應執行刑已逾6 個月,自不得易科罰金,從而聲請書記載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容係誤會或贅載,合予指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