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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犯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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