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如各該編號所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加重竊盜 │ 搶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二年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 第2款、第4款 │ │ ├───────┼─────────┼─────────┤ │犯罪日期(民國│94年6月7日 │95年5月27日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緝字第719 │95年度偵字第13523 │ │ │ │號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531號 │95年度訴字第2134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5月25日 │95年8月10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531號 │95年度訴字第2134號│ │決 ├────┼─────────┼─────────┤ │ │確定日期│95年7月10日 │95年10月12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不符減刑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