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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3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 至7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12月8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之所犯法條,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之所犯法條,應更正為,應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外,餘如附表所載;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96年4 月27日以96年度聲字第1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在案;又所犯附表編號6 及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96年6 月1 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均經確定在案,且均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及4 至7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將附表編號1至3 及4 至7 所示之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3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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