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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誤載為96年2月21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因受刑人即被告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又於96年8月8日撤回其上訴而告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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