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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冠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欣固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欣固有限公司所違反就業服務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此部分聲請書漏載)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犯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一三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一三號,應予更正)(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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