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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王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王前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偽造署押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 偽造署押 ││ │ │麻醉藥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5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81年7月22日至83 │81年8月某日至83 │83年3月31日起至 ││犯 罪 日 期 │年底某日 │年底某日 │83年11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82年度偵字│同左 │檢察署83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97 號等 │ │第8378號等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後│案 號│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63號 │163號 │162號 ││ ├────┼────────┼────────┼────────┤│ │判決日期│86年3月19日 │86年3月19日 │86年3月19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定│案 號│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63號 │163號 │162 號 ││ ├────┼────────┼────────┼────────┤│ │判 決│86年5月8日 │86年5月8日 │86年5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 │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1第 │ ││ │ │2項第4款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 刑 刑 期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又拾伍日 │ │ │├────────┼────────┼────────┼────────┤│ │92年執更緝丑字第│92年執更緝丑字第│92年執更緝丑字第││備 註│230號 │230號 │230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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