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王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王前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偽造署押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 偽造署押 ││ │ │麻醉藥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5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81年7月22日至83 │81年8月某日至83 │83年3月31日起至 ││犯 罪 日 期 │年底某日 │年底某日 │83年11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82年度偵字│同左 │檢察署83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97 號等 │ │第8378號等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後│案 號│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63號 │163號 │162號 ││ ├────┼────────┼────────┼────────┤│ │判決日期│86年3月19日 │86年3月19日 │86年3月19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定│案 號│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85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63號 │163號 │162 號 ││ ├────┼────────┼────────┼────────┤│ │判 決│86年5月8日 │86年5月8日 │86年5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 │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1第 │ ││ │ │2項第4款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 刑 刑 期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又拾伍日 │ │ │├────────┼────────┼────────┼────────┤│ │92年執更緝丑字第│92年執更緝丑字第│92年執更緝丑字第││備 註│230號 │230號 │230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