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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9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 6 年度簡字第215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48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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