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三所載;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三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 、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施用毒品 │普通盜匪 │故買贓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 ││ │1 項 │1 項第1 款 │ │├────┼──────────┼──────────┼──────────┤│犯罪日期│85年10月18日 │87年12月28日 │87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 │署85年度偵字第17320 │署87年度偵字第27652 │署88年度偵字第117 號││ │號 │號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85年度重訴字第60號 │88年度訴字第112號 │88年度易字第3478號 ││實├──┼──────────┼──────────┼──────────┤│審│判決│86年4月23日 │88年1月29日 │88年10月28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定│案號│85年度重訴字第60號 │88年度訴字第112號 │88年度易字第3478號 ││判├──┼──────────┼──────────┼──────────┤│決│確定│86年6月13日 │88年3月8日 │88年12月27日 ││ │日期│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依第3條第1項第1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 ││民國九十│ │不予減刑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1年8月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2月 ││告刑 │ │ │ ││ │ │ │ │├────┼──────────┼──────────┼──────────┤│附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