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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阡星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83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

阡星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阡星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自民國95年7 、8 月間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犯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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