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9 月6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49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97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