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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第三行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論列法條欄內關於「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並於其後增列「、第7 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及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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