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同左 ││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9 月17日 │95年10月14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同左 ││機關│ │察署 │ ││及案├────┼─────────┼─────────┤│號 │案 號│95年偵字第22079號 │95年偵字第23743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後 ├────┼─────────┼─────────┤│事 │案 號│95年簡字第6084號 │95年度易字第2128號││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11月30日 │95年11月20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定 ├────┼─────────┼─────────┤│判 │案 號│95年簡字第6084號 │95年度易字第2128號││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2日 │96年4月24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刑期或易│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日,如易科罰金以新│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準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