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收受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附此敘明。另定應執行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定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收受贓物 │ │ │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49條 │ │ │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 │ │1項 │ │ ├────┼──────┼──────┤ │ 犯罪日 │95年10月28日│95年12月1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 │8398號及併辦│10257號 │ │ │96年毒偵字第│ │ │ │703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 │審│ │611號 │4186號 │ │ ├──┼──────┼──────┤ │ │判決│96年4月18日 │96年6月2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 │ │ │611號 │4186號 │ │ ├──┼──────┼──────┤ │ │確定│96年5月21日 │96年7月30日 │ │ │日期│ │ │ ├─┴──┼──────┼──────┤ │減刑後宣│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壹月│ │告刑 │刑參月又拾伍│,如易科罰金│ │ │日,如易科罰│以新臺幣壹仟│ │ │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本院96年度│ │ │ │聲減字第2132│ │ │ │號裁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