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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貳、叁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2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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